为推进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校设置创新创业学分,旨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各学院是创新创业教育的主体单位,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过程管理、成绩考核、初步筛选、汇总申报;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对申报学分进行审核认定,教务处进行录入。
第三条创新创业学分可用于置换抵扣创新创业平台选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方向选修课、集中实践环节选修课等方面的学分。所获学分可用于置换课程的分数,但该分数所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不予抵扣,学生仍需按照所获学分缴纳相关学费。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四条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包括各类竞赛、国创及SRT、发表论文、发明创造、成果转化、创业实践和实战、参与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以及经学校认可的其他创新创业活动。
1.高水平创新创业大赛:目前包括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和 “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2.学科竞赛:指学生参加学校认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团体、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主办的学科竞赛及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奖项。(含演讲、辩论等通用技能竞赛,竞赛类别及等级参见《枣庄学院学生竞赛管理办法》)
3.国创项目及SRT:获批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立项并结题或实践项目正常运营中的;获校SRT(大学生研究训练计划)立项并结题的。项目认定时间,按照结题时间为准。
4.发表论文:在国内外正式刊物或重大活动上发表论文或作品。
5.发明创造:指学生主持或参与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注册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等。
6.成果转化:指学生主持的专利以实施许可、技术转让或技术入股等方式进行技术转移,学生占有公司股份20%及以上。
7.创业实践(未注册):指学生主持或参与经学校认可的创业实践类活动,如组建团队入驻创业园且运营情况良好等。
8.自主创业(已注册):指学生在校学习或休学期间自主创建公司,完成公司注册并顺利运营。
9.社会实践:指学校统一安排的实践活动或相关学生组织,如乡村振兴、青年红色筑梦之旅、精英战略项目及三下乡等活动。
10.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创新创业类活动。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对于国创及SRT、发表论文、发明创造、成果转化、创业实践、社会实践等可能出现多人协作完成的项目,按照项目总分值认定学分,具体分值比例按照附件1列表标注进行,部分特殊情况可由团队内部统筹微调,经创新创业学院认定后可执行微调后标准。
第七条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或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分,不重复计分;同一成果跨学期再次获得更高层次奖励,以计算补差值的方式记录学分。
第八条文件中“每项总计”指的是每个项目所有成员的总计分值,非“每人”在此项目中的所获分值。
第四章 认定程序及学分应用
第九条创新创业学分按照学年进行认定,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学生申报。每年9月底,学生填写并提交上一学年内相关材料,包括《枣庄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按要求准备证明材料原件待查。
2.学院初审。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小组,每年10月,组织人员对学生申报信息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汇总后报创新创业学院。
3.学校认定。创新创业学院组织人员对创新创业学分进行审核认定,并报教务处进行录入。
第十条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认定结果等材料视同试卷,由各学院存档。
第十一条成绩记载。学生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课程名称记载为获取学分项目类型,如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成果转化、社会实践、国创项目、校级SRT、创业实践、社会实践、自主创业等,成绩统一记载为“优秀”。
第十二条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学生和所在学院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学生,取消其所获相关学分,并以学术不端论处。
第五章 规范化说明
第十三条为保证毕业生将主要精力用于实习、答辩、就业等环节,除因学分不够影响毕业的学生外,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一般不包括学业最后一年,创业类课程的学分认定按照教务处有关课程学分规定执行,不在此规定之列。
第十四条在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范围之内的校级活动,不得以设置特等奖、多设一二等奖等方式获取更多的创新创业学分。最高奖项按照一等奖计,次一级为二等奖,以此类推;除“创青春”、“挑战杯”及“互联网+”等大赛外,最高奖项一般仅能设置一名,二等奖2-4名,三等奖3-8名,个别须增加奖项设置的比赛,须提前报创新创业学院审批,否则学分认定总额不予增加,由项目主办方自行拆分分配。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填写规范
1.单人完成的项目申报材料以成果为单位填写,每张申请表对应一项成果,拥有多项成果的,也需每项成果填写一张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
2.多人协作项目,如发表论文、发明创造、成果转化、国创及SRT、创业实践等需以项目为单位,由学院汇总后附一份证明材料;
3.校院组织参与的各类比赛项目,以项目为单位,由学院汇总填写统一的汇总表,不再由学生自行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学校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枣庄学院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2.枣庄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表(个人单项)
3.枣庄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表(团队项目)
4. 枣庄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表(竞赛汇总)